黃山市“導游兜售物品專項檢查”首張罰單開出
更新時間:2015-05-23
兩導游員被罰16000元旅行社被警告
5月20日,市旅游質(zhì)監(jiān)所發(fā)布通報,開出“導游人員擅自向游客兜售物品違法行為專項檢查行動”的首張罰單,對在進行導游活動時向游客兜售物品的翟永興、李正兩名導游員分別處以10000元和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對委派兩位導游員的黃山天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4月15日,市旅游質(zhì)監(jiān)所接到舉報稱,黃山天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導游員翟永興、李正在進行導游活動時,向游客兜售物品。4月16日,市旅委對該舉報案件立案調(diào)查。經(jīng)查,4月12日,翟永興、李正在為黃山天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帶團期間,通過推介宣傳的方式,向游客兜售了“岳家醉魚”、“經(jīng)典香筍”等土特產(chǎn)。通過推介宣傳,兩個旅游團的游客從二人手中購買了“岳家醉魚”6袋,“經(jīng)典香筍”8袋。
翟永興、李正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規(guī)定。依據(jù)《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的規(guī)定,市旅委分別于5月12日對翟永興處以人民幣10000元罰款并處沒收違法所得40元的行政處罰,5月15日對李正處人民幣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5月15日給予黃山天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
旅游監(jiān)管部門認為,本次導游擅自向游客兜售物品案件的發(fā)生,表明部分導游人員法規(guī)意識淡薄,甚至抱有僥幸心理,依法從業(yè)理念有待加強。因此,下一步將強化旅行社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學習,督促委派的導游員在導游活動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維護旅游市場的良好秩序。
據(jù)了解,為進一步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游客合法權(quán)益,市旅游質(zhì)監(jiān)所于3月20日至6月底,面向全市開展導游人員擅自向游客兜售物品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活動,并啟動為期百日的專項檢查,查處導游人員擅自向游客兜售物品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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